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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个标包多个中标人的情形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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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一个具体的标包或采购项目,原则上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人。直接规定前两名或多名投标人均为中标人并按比例分配份额,在常规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中是不被允许的。仅在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所规定的框架协议采购这一特定方式下,才合法地允许多家供应商入围,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则获得后续份额。

以下将分领域进行详细论述。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制

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名中标人”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该条款使用了“应当”这一强制性用语,意味着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没有选择权,必须依法确定排名第一者为中标人。此规定旨在防止采购人滥用裁量权,随意选择中标人,从而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若招标文件自行规定前几名均可中标,则与该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法律规制

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同样遵循“一包一标”的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无论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最终目的都是推荐出一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或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该办法第六十八条进一步强调,采购人应按顺序从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财政部国库司在公众咨询答复中明确指出:“一个包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如果采购需求需要由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正确的做法是将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包,每个包独立招标,从而确定唯一的中标供应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实务解析也持相同观点。

三、唯一的法定例外:框架协议采购

目前,在法律层面唯一为“多家入围、分配份额”提供明确依据的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需求适用这种采购方式。例如常见的办公用品、车辆维修、法律服务等。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多家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事先公开的规则(如直接选定、轮流顺序或二次竞价等方式)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分配订单。一般的,第一阶段也通常设有一定的淘汰比例,以确保竞争性,而非“全部入围”。

四、合法的替代方案

若采购人确有需要引入多家供应商,可以选择以下途径:

划分多个采购包/标段:这是最常用且最规范的解决方案。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技术构成或地域分布,将一个大型项目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规模更小的采购包或标段,每个包/段单独评审并确定一名中标人。

允许联合体投标:鼓励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主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共同承担履约责任。

依法进行合同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履行。

综上所述,从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尺度衡量,“同一招标项目选择多个中标人”的做法,在常规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是不合法的。在框架协议采购这一法定例外情形下这种情况才合理。采购人若有意引入多家供应商,可以通过分包招标等路径进行设计,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所有规则,方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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