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非"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项目,采购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若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该分公司可否由总公司授权可以参与投标?
(2)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项目,采购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公司是否要总公司授权?
答:
(1)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才能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是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如果总公司出具授权,授权其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是可以的。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