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监理规范》——监理通知单理解与实施
【标准条款】
3.22
监理通知单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notice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被监理单位偏离设备工程合同要求或技术文件要求,存在质量隐患或不合格时,签发的指令性、要求性文件。
注1:监理通知单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
注2: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被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提出验证意见。
【理解与实施要点】
1.监理通知单是设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针对被监理单位发生的重大或较大重要指令缺陷或较大目标偏差且必须整改的问题事项,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关于问题陈述和整改要求的书面监理指令。
2.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出具监理通知单,要求被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1)擅自改变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生产计划的;
2)擅自改变工艺、材料、构配件的;
3)擅自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证明的材料、构配件的;
4)擅自改变和越过见证点的;
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6)出现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隐患、发生明显质量异常,未经分析处理继续生产施工的;
7)项目进度与监理委托人批准的计划存在较大偏差;
8)其他与设备采购合同与技术文件不一致的情况。
3.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陈述相关背景、事件经过和问题事项;
2)关于问题事项的整改要求;
3)相关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4.监理通知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人签发,签发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有效。
5.一般情况下,监理通知单一式三份,监理委托人、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必要时可增加一份,抄送被监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6.被监理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应采用监理通知回复单予以回复。项目监理机构应逐项确认被监理单位的整改是否及时充分。如果没有整改到位,应出具监理联系单予以提醒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7.被监理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拒绝整改,或不接受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通知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理委托人,同时抄送被监理单位,必要时抄送被监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