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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以下简称《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两项配套技术规范。该标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量变”向“质变”跨越,对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里程碑意义。修订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Ø 一、调整环境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从功能定位与保护需求来看,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符合一类区定位,且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本次修订将一类区范围调整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Ø 二、收严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
综合考虑国内外PM2.5污染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证据、保护生态环境及社会福祉、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结合我国本身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50微克/立方米;同步收严了PM10、SO2和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
Ø 三、更新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本次修订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的技术要求,并纳入了近年来制修订的相关监测标准。为推动监测方法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新技术新方法合规使用,本次修订新增了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定义。
Ø 四、同步修订标准配套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更新了AQI中PM2.5和PM10的分级浓度限值,细化了不同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引导公众在污染天气时采取针对性预防和保护措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对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进行了完善,新增例外事件定义和相关要求,引入三年滑动平均评价方法,细化数据修约要求,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关于如何落地新《标准》,生态环境部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分区域、分阶段推进。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将在2027年底前率先达标;其他地区最晚于2030年全面执行。各地需同步修订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更严格的达标规划。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配套出台监测规范、评价方法等技术文件,并组织开展全国宣贯培训。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空气质量发布”APP实时查询数据,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幸福感”。